(2016)豫1725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玉娥申请执行陈永健不当得利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娥,陈永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娥,女,1950年3月15日生。被执行人陈永健,男,1988年1月7日生。本院在执行杨玉娥申请执行陈永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玉娥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25执5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李建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