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蒋小锋与朱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锋,朱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蒋小锋,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朱波,男,汉族,1986年1月25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在执行蒋小锋申请执行朱波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王楷清执行合议呈批表立案时间
 
 
 2016年4月28日
 
 
 立案序号
 
 
 (2016)豫0211执369号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定
 文号
 
 
 (2016)豫0211执369号
 
 
 承办人
 
 
 王崇鹏
 
 
 
 
 申请人
 
 
 杜慧芳 
 
 
 被执行人
 
 
 刘发芽
 
 
 
 
 金额
 
 
 3.465万
 
 
 
 
 合议内容 
 
 
 本院在执行杜慧芳申请执行刘发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王崇鹏
 
 
 
 
 合议人签名
 
 
 局长意见
 
 
 备 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