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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国印、要巧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国印,要巧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61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尹宝堂,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霞,内蒙古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国印,农民。被告:要巧兰,农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霍国印、要巧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计240.50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万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王倩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