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国印、要巧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国印,要巧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61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尹宝堂,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霞,内蒙古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国印,农民。被告:要巧兰,农民。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霍国印、要巧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81元,减半收取计240.50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万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王倩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