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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杭和斌与王广林、许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和斌,王广林,许慧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62号原告:杭和斌,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陈斌,扬州市广陵区宏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广林,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许慧,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和斌与被告王广林、许慧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撤回诉讼,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为1846元,由原告承担(已交)。审判员  任竞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张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