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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徐金萍、武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徐金萍,武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汪雷,行长。被执行人徐金萍。被执行人武聪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徐金萍、武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鲁0705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王瑞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