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艳卿与杨秋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卿,杨秋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3319号原告:陈艳卿,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联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嘉欣,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秋云,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陈艳卿诉被告杨秋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艳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联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秋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艳卿诉称:原告与方建豪达成转让中山市石歧区拾伍拾陆酒吧事宜,后原告向方建豪支付款项并确认签收,但方建豪一直未向原告交接酒吧转让事宜,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起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法院判令方建豪向原告退还100000元转让款。该笔欠款属方建豪与被告杨秋云婚期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方建豪转让经营酒吧不管是否盈亏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秋云应当对方建豪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杨秋云对(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方建豪向原告陈艳卿返还的转让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8月11日起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杨秋云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陈艳卿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3.(2017)粤2071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4.(2016)粤2071执10622号受理申请执行案件通知书。被告杨秋云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杨秋云与方建豪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11日,陈艳卿因中山市石岐区拾伍拾陆酒吧转让合同纠纷,以方建豪为被告向本院提起了(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630号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该案经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判决方建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艳卿返还转让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陈艳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粤2071执10622号。在该判决的执行过程中,陈艳卿以杨秋云与方建豪是夫妻关系,已由该案判决确定的方建豪所欠债务系其与杨秋云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方建豪对陈艳卿所负的返还转让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债务已由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杨秋云与方建豪是夫妻,于200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该事实有中山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杨秋云与方建豪为夫妻关系,方建豪的上述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该债务属于其夫妻共同债务,杨秋云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秋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其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陈艳卿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确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由方建豪向原告陈艳卿返还的转让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为被告杨秋云方与建豪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秋云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杨秋云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陈艳卿。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树青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梅竹李先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