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君谊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君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更88号罪犯孙君谊,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银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君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000元(已付30000元,交至法院50000元)。被告人孙君谊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以(2010)宁刑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7日经本院以(2014)银刑执字第11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天。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7年2月2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君谊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部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真悔罪,服从管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第四季度表扬奖励、2015年第一季度表扬奖励、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孙君谊予以减刑。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孙君谊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院认为,罪犯孙君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君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二十九天(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徐开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裕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