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长市百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冯焕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英,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被执行人:安徽合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必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天长市百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宏,董事长。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运通科技公司)与安徽合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新能源公司)、天长市百盛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半导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9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京运通科技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众新能源公司、百盛半导体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给付货款、案件受理费共计857.1347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合众新能源公司、百盛半导体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盐城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开户信息4个,均无可供执行余额。申请执行人富思达建材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盐城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盐城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京运通科技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857.1347万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盐城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2民终9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