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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蒋国福与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国福,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62号申请执行人蒋国福,男,1989年10月30日生,满族,现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李涛,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景谷县.申请人蒋国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国福依据已经生效的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李涛给付申请人蒋国福汽车轮胎款1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涛已履行给付义务,即:已履行给付蒋国福汽车轮胎款1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民初5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艾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