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郭纯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纯山,陈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2号申请执行人:郭纯山(×××),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少华(×××),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郭纯山与陈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4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郭纯山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少华给付借款161545元、案件受理费1462元及利息,共计163007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陈少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陈少华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车辆档案予以查封,因查找不到该车辆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少华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盛园3号有2层1202(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兴私自第XX**号),本案已在诉讼保全中将此房予以查封,此房现由其他执行案件进行评估拍卖。经查,被执行人陈少华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郭纯山申请执行标的163007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陈少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4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纯山发现被执行人陈少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立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