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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衍香与宋志鹏身体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32号崔衍香、宋志鹏:崔衍香与宋志鹏身体权纠纷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吉2426民初209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衍香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赔偿款4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宋志鹏的住所地,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宋志鹏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2017年3月14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宋志鹏存款4050元至安图县人民法院(内含申请执行费50元)。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崔衍香委托其妹妹崔衍花领取执行款4000元,同意结案。被执行人宋志鹏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宋志鹏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32号申请执行人崔衍香与被执行人宋志鹏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