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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957泰州市常武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福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常武进出口有限公司,南通市福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957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常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中嘉国际装饰城25幢外161号。法定代表人:钱柏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市福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新民社区居委会七组。法定代表人:冒海燕。关于泰州市常武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通市福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由许亮亮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707.16元,案件受理费860元,执行费1066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常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常武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