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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广玉与被执行人李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玉,李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孙广玉。被执行人李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广玉与被执行人李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907号债权公证文书。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6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在要求法院执行,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刘则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松江公证处(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907号债权公证文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