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广玉与被执行人李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玉,李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孙广玉。被执行人李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广玉与被执行人李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907号债权公证文书。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6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不在要求法院执行,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刘则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松原市松江公证处(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907号债权公证文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