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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杜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杜静,张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73722422-8。法定代表人聂雪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杜静,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拥军,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静、张拥军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静、张拥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杜静、张拥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送达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隋连成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