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雄豪杰木材经营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雄豪杰木材经营部,北京名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雄豪杰木材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2748xxxx),住所地。经营者:黄美香,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北京名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88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工业区榆顺路1号。法定代表人:任德明,董事长。北京雄豪杰木材经营部与北京名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1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雄豪杰木材经营部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名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4000元、违约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1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合计1513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名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名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名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雄豪杰木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标的15138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名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1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雄豪杰木材经营部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名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