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711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公司,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711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某某公司申请执行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作出了(2017)豫0522执711号之十三裁定书,于2017年05月02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景瑞红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