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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通江县中医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江县中医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921行审18号申请人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苟毅,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彭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通江县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显跃,职务院长。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市管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通江县中医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审查执行。本院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15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通江县中医医院监督检查发现:1、该院检验科正在运行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ZY-1280的试剂盘中,阴凉存放柜内发现正在使用的乳酸脱氢酶试剂盒等10个品规的医疗器械超过有效期限;2、该医院收取首次入住就诊病人就诊卡费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院存在滥收费用。该院以上两种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通市监管食处字(2016)9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行为违法人通江县中医医院的两种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30285.00元;3、处罚款50285.00元。被处罚人通江县中医医院签收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于2016年12月21日缴纳罚款40000元,下差罚款及非法所得,经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催告后至今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处罚人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通市监管食处字(2016)9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被处罚人经催告后至今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通市监管食处字(2016)9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9元,由被执行人通江县中医医院承担。审 判 长  邓于君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人民陪审员  任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