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新2327执414号被罚款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G216国道K451+754米东侧。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设立的账户仍有大笔资金交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罚款200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