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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7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鑫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刘宇曦,郭小勇,闫建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二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7043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委托代理人:张志国,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宇曦,女,汉族,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委托代理人:朱素斌,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小勇,男,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被执行人:闫建彪,男,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二部,住所地山西省榆次区中都北路333号中都商务中心临街商铺一、二楼8号。法定代表人:XX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武斌,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鑫与刘宇曦、郭小勇、闫建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营业二部(以下简称:人保晋中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7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鑫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宇曦、郭小勇、闫建彪、人保晋中公司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48284.5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宇曦、郭小勇、闫建彪、人保晋中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人保晋中公司已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刘宇曦、郭小勇、闫建彪未履行,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宇曦、郭小勇、闫建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张鑫申请执行标的148284.5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刘宇曦、郭小勇、闫建彪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大民初字第6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佳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