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刑更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纪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刑更76号罪犯纪森,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3000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以(2009)宁刑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宁刑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1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34年6月17日。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7年2月2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纪森自投入改造以来,经监狱管教干部的教育,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行,认真悔罪,服从管教,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改造态度端正,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活动物质奖励、2015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纪森予以减刑。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纪森符合有期徒刑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呈报的该犯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明,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院认为,罪犯纪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33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宁萍审判员  刘利英审判员  徐开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裕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