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秀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秀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2693号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059061。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静,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员工。被告:李秀碧,女,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