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翠琴申请雷云、杨伟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琴,雷云,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刘翠琴,女,汉族,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委托代理人娜仁,律师,律师被执行人雷云,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杨伟,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刘翠琴申请雷云、杨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赵 均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