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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翠琴申请雷云、杨伟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琴,雷云,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刘翠琴,女,汉族,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委托代理人娜仁,律师,律师被执行人雷云,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杨伟,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刘翠琴申请雷云、杨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赵  均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