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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彭居亮与黄德莲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居亮,黄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164号申请执行人:彭居亮,男。被执行人:黄德莲,女。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彭居亮与被执行人黄德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居亮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黄德莲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执行人彭居亮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居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黄德莲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对申请执行人彭居亮所有的坐落在常德市鼎城区桥头社区锦绣江南小区的房屋一套(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280**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敏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