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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6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文坛与官声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坛,官声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6881号原告:陈文坛,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玲,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娜,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官声雄,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陈文坛与被告官声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文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官声雄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陈文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官声雄立即偿还借款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0元;2.判令官声雄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600元。事实和理由:官声雄以缺乏资金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在石狮市灵秀海西电商园向陈文坛借款3000元,并亲笔出具一份借据交陈文坛收执为据,约定上述借款分二十期偿还,如有一期未还,视为借款全部到期,官声雄应按照本金的3%向陈文坛支付逾期利息。官声雄借款后经陈文坛多次催讨未还款。官声雄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官声雄因需于2016年6月24日在石狮市向陈文坛借款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分二十星期还清,每期偿还150元,还款期为2016年7月1日开始至二十星期还清。如有一期未还,视为借款全部到期。如逾期还款,官声雄应另行支付逾期利息3%,官声雄若未及时偿还,陈文坛可向借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差旅费由官声雄承担。借款当日,双方还签订《银行卡代扣协议书》,由官声雄提供银行卡账户给陈文坛指定的收款账户代扣。双方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官声雄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文坛催讨未果,于2016年12月20日诉至本院,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600元。本院认为,陈文坛与官声雄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确认。双方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官声雄未履行还款义务,按双方的书面约定,视为官声雄向陈文坛所借款项3000元全部到期。官声雄经陈文坛起诉催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文坛有权要求官声雄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双方约定官声雄如逾期还款应另行支付逾期利息3%,不违反法律规定,陈文坛主张官声雄应支付逾期利息90元,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由官声雄承担,故陈文坛主张官声雄应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元,予以支持。官声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官声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文坛借款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90元;二.官声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陈文坛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官声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寿庆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