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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亿景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海平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龙亿景电子有限公司,杜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1222执恢27号 申请人深圳市龙亿景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圳美新村同富裕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细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海平,男,现年31岁,住甘肃省陇南市文县。 深圳市龙亿景电子有限公司与杜海平货款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杜海平向深圳市龙亿景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贷款72362.00元。该案执行立案后,申请人深圳市龙亿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海平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州 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思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