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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移送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福军、宫士生、王跃东追缴罚金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辽0204执295号本院在执行移送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福军、宫士生、王跃东追缴罚金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孙福军、王跃东、宫士生有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福军、王跃东、宫士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书记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