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移送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福军、宫士生、王跃东追缴罚金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辽0204执295号本院在执行移送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福军、宫士生、王跃东追缴罚金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孙福军、王跃东、宫士生有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福军、王跃东、宫士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书记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