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鹏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鹏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1811号原告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农商行)。负责人许享超,咸宁农商行行长。住所地:咸安区长安大道166号。被告周鹏程,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咸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咸宁农商行诉被告周鹏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宁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