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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永章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章,刘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黄永章,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胜生,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黄永章与刘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3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永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胜生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货款、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635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胜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刘胜生名下无房产、名下机动车BM3176已封存,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永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胜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胜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黄永章申请执行的案款3635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刘胜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136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