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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晓艺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艺,中星优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艺(×××),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执行人:中星优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002xxxx),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法定代表人:秦维君,职务不详。李晓艺与中星优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5073号裁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晓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星优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资5829元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000元,合计8829元。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星优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中星优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中星优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晓艺申请执行标的8829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中星优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5073号裁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晓艺发现被执行人中星优胜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