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与柴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柴海燕,白占忠,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96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负责人白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瑛,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柴海燕,女,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白占忠,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石锦莉,职务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柴海燕、白占忠、鄂尔多斯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魏云霞、刘海军、鄂尔多斯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偿还568416.89元本金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柴海燕所有的抵押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西贸路3号街坊亿鸿国际花园7号楼1单元803室房屋一套。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以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房屋变现困难为由,不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并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4月30日,被执行人柴海燕、白占忠、鄂尔多斯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绒城支行借款568416.89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742元、申请执行费8084.1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贺海燕审 判 员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