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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董金燕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57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董金燕,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董金燕请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董金燕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依法裁定准许其立案。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决策只适用于选举、公共事务管理,而不适用于针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决定,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上诉人并没有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案例证明可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此案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本院认为,上诉人董金燕请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董金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翔审判员  常荣审判员  侯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