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川执字第9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淄博金鑫精密陶瓷磨具有限公司、淄博市江北明珠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金鑫精密陶瓷磨具有限公司,淄博市江北明珠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982-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金鑫精密陶瓷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丝绸路98号。法定代表人:邹爱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市江北明珠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杨寨镇耿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兴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淄博金鑫精密陶瓷磨具有限公司与淄博市江北明珠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启福审判员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