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春霞与王仕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霞,王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韩春霞,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常村镇贺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7105219803被执行人王仕新,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常村镇后孙东村。身份证号:410728198704040519本院在执行韩春霞申请王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王仕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