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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执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春霞与王仕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霞,王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8执1551号申请执行人韩春霞,女,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常村镇贺庄村。身份证号:410728197105219803被执行人王仕新,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常村镇后孙东村。身份证号:410728198704040519本院在执行韩春霞申请王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王仕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1284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国宏审判员  张雁凌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