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夏朝、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夏朝,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夏朝,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本院在受理周代生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1404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锁立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