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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国江与孟祥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江,孟祥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1258号原告:刘国江,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被告:孟祥柱,农安县人,现住农安县。原告刘国江与被告孟祥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祥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国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孟祥柱偿还借款15521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6日被告购买原告木材欠款225212元,已偿还70000元,尚欠155212元。孟祥柱未到庭,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9月6日被告购买原告木材欠款225212元,经偿还尚欠155212元,2016年10月2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据一份,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木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偿还货款,逾期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祥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刘国江木材款155212元。案件受理费3404.24元减半收取1702.1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