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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民初1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1893号之一原告:魏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乙。系原告魏某甲胞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艳,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魏某甲以身体患病不能按时参加庭审为由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寇 军审 判 员  陈彩霞人民陪审员  徐永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