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孟杰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杰,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孟杰,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74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物顺路10号院。法定代表人:于汉华,总经理。孟杰与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050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孟杰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资28000元及补偿金15750元、带薪年假工资2068.97元,共计45818.97元。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院已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物顺路10号院1幢1层1、2、3房屋、4幢1至2层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X**号、1XX**号)予以轮候查封。此外,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孟杰申请执行标的45818.97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050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孟杰发现被执行人凯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