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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凡、彭晓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凡,彭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凡,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肖东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晓林,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凡与被执行人彭晓林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周炎华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莫俊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