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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洪团、李延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洪团,李延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768号申请执行人:宋洪团,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大宋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李延学,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东山后村村民,住。本院在执行宋洪团与李延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延学没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本案暂时无法全部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6)鲁0502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