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XX军与被执行人郑州键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军,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76号申请人XX军,男,汉族,1965年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XX军与被执行人郑州键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6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键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手拉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51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赵 旭审判员 陆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金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