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方镇与被执行人曲德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方镇,曲德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宁方镇,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曲德刚,男,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宁方镇与被执行人曲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辽0204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1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