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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达赖申请执行奇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赖,奇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45号申请执行人达赖,男,蒙古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奇小花,女,蒙古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达赖与被执行人奇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26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奇小花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奇小花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竞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