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达赖申请执行奇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赖,奇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45号申请执行人达赖,男,蒙古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奇小花,女,蒙古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达赖与被执行人奇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26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奇小花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奇小花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竞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