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景谷城乡建筑公司与丁立忠、丁恒龙、马永清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丁立忠,丁恒龙,马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城乡建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32003-8法定代表人:李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劳文思,女,199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丁立忠,男,1957年10月21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被执行人丁恒龙,男��1984年7月26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被执行人马永清,女,1990年1月6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申请人景谷城乡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立忠、丁恒龙、马永清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景谷城乡建筑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8民终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丁立忠、丁恒龙、马永清给付申请人工程款69094.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丁立忠、丁恒龙、马永清欠申请执行人景谷城乡建筑公司工程款69094.00元,定于2017年4月30日给付46000.00元(已给付),其余权益申请执行人景谷城乡建筑公司自愿放弃。该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8民终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艾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