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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景谷城乡建筑公司与丁立忠、丁恒龙、马永清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丁立忠,丁恒龙,马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城乡建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32003-8法定代表人:李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劳文思,女,199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执行人丁立忠,男,1957年10月21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被执行人丁恒龙,男��1984年7月26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被执行人马永清,女,1990年1月6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申请人景谷城乡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立忠、丁恒龙、马永清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景谷城乡建筑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8民终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丁立忠、丁恒龙、马永清给付申请人工程款69094.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丁立忠、丁恒龙、马永清欠申请执行人景谷城乡建筑公司工程款69094.00元,定于2017年4月30日给付46000.00元(已给付),其余权益申请执行人景谷城乡建筑公司自愿放弃。该协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8民终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艾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