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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某、岳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何某因与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减少诉累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增辰审判员  孟志刚审判员  周玉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