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新纪与岳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纪,岳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纪,男,1962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岳忠,男,1957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刘新纪与岳忠健康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新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岳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岳忠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刘新纪人民币6142.64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岳忠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岳忠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新纪人民币6143元的义务,刘新纪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岳忠交纳了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