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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新纪与岳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纪,岳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纪,男,1962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岳忠,男,1957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刘新纪与岳忠健康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新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岳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岳忠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刘新纪人民币6142.64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岳忠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岳忠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新纪人民币6143元的义务,刘新纪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岳忠交纳了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