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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王君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王君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字第9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栋,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男该支行员工。被告王君有,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现住桦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被告王君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