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于潭龙与安图县万宝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恢46号于潭龙、安图县万宝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于潭龙与安图县万宝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潭龙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安执字第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职权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8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图县万宝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年6月27日安图县万宝镇大顶子村村长范椿林代村里交纳执行款8000元,2017年4月18日于潭龙领取执行款8000元,放弃剩余欠款,申请结案。申请执行人于潭龙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26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于潭龙与被执行人安图县万宝镇大顶子村村民委员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