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于银娟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银娟,吴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于银娟被执行人:吴健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银娟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864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19日)及债务利息、执行费,并于2017年5月19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健军款项人民币98649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健军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裘学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春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