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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余满权与黎震锋、黄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满权,黎震锋,黄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287号原告:余满权,住广东省开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惠芳,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震锋,住广东省开封县。被告:黄彩红,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余满权诉被告黎震锋、黄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满权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惠芳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黎震锋立即向原告余满权偿还2015年4月28日所借款项的本金40000元;2.被告黄彩红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8日,被告黎震锋因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到2015年5月8日,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黎震锋一直未向原告清偿债务。此外,被告黄彩红为被告黎震锋妻子,案涉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但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黎震锋系朋友关系,被告黎震锋因急需款项打电话给原告要求借款,原告表示当时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因考虑双方系朋友关系,故将自己身上2400元现金给了被告黎震锋,同时原告委托外甥苏江辉转账被告37600元。2015年4月28日,被告黎震锋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并表示2015年5月8日前还清。款项到期后,被告黎震锋未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两被告于200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案涉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黎震锋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借款人应按约归还,现被告黎震锋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黎震锋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被告黄彩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黎震锋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两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综上所述,案涉债务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震锋、黄彩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余满权偿还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黎震锋、黄彩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