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移交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潘晶、王春平追缴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晶,王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208号移交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潘晶,女,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春平,男,汉族,大连市沙河口区移交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潘晶、王春平追缴罚金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沙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1日移送机关将本案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标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自: